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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书质量标准研讨会纪要
http://www..difangzhi.org 2008-4-8 14:42:16

 

 

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的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要求,为加快建立志书质量标准体系,使这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,200752963,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、中国地方志协会联合主办,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资助承办的“志书质量标准研讨会”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。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田嘉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方志理论研究室主任邱新立,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陈强及副主任谭云龙、侯月祥参加会议。周均美、王广才、齐家璐、梁滨久、梅森、缪小咏、任桂全、韩章训、欧阳发、王晖、苏炎灶、周慧、刘柏修、王卫明、马建和、吕克坚、陈泽泓、晏源源等志书主编和方志理论研究专家与会,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有关业务人员列席会议。田嘉在开幕式上讲话,并作会议总结。邱新立主持会议。

这次会议的主题是:拟订《地方志书质量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集中研讨相关问题。为了保证会议效果,从20074月中旬开始,指导小组办公室请与会专家各自拟订一份《志书质量标准》,并选辑有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性文件和部分论文等,编印了《〈志书质量标准〉相关资料汇编》。在此基础上,指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了《标准》第一稿,提交会议讨论。《标准》第一稿分为总则、政治观点、资料、体例、内容记述、行文规范、出版印刷、保障措施、附则等9章,共68条。会议采取大会讨论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,分两个阶段进行:第一阶段是52931日,在广州市举行;第二阶段是623日,在从化市举行。会议务实、高效,认真研讨了有关问题,形成了《标准》第六稿。

一、以制定《标准》作为志书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突破口

会议认为,建立有效的志书质量标准体系,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,全面、客观、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,存真求实、确保质量,发挥志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,具有重要意义。有利于把新方志的编纂纳入更为科学、规范的轨道,将质量观念和质量管理贯穿于修志工作的全过程;有利于为评价、验收志书提供客观的参照标准和基本的衡量尺度;有利于减少实践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,推动方志理论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。

会议认为,志书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,不可能一蹴而就,应分步实施。对于当前工作,有人主张制定规范志书编纂、出版的产品质量标准;有人主张制定全程质量管理标准;也有人主张将两者合而为一,制定一个志书编纂管理标准。

经过认真研究,会议认为,根据当前修志实践的迫切需要,应该集中力量,抓住最基本、最重要的问题,即制定规范志书编纂、出版的产品质量标准,作为志书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突破口。应从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产品(包括志稿)质量衡量标准着手,主要以志书成品为规范对象,对志书成品的内容(包括观点、体例、结构、资料、记述方法等)与印刷装帧质量提出规范性的要求,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志书质量标准体系。

二、制定《标准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

会议明确了制定《标准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:

第一,制定《标准》必须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,注意突出志书资料性文献的特性。会议认为,要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制定《标准》,符合国家关于公开出版物的基本要求。图书出版的语言文字、数字、标点符号、图表、注释及参考文献、计量单位、版式装帧、编校差错认定等规定,既是一般图书出版质量的检验标准,也是合格志书的基本标准。地方志书作为有特定体例的资料性文献,也有不同于其他出版物的特殊性。制定《标准》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公开出版物的共性要求,又要突出其资料性文献的个性特征,突出其区别于一般出版物的要求。

第二,制定《标准》要以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为基础。要充分消化、吸收以往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,把已形成共识的那些原则作为标准明确下来。会议认为,《标准》应以合格产品的质量标准为基本尺度,从成稿、成品的角度进行规范。

第三,制定《标准》应以定性为主,定量为辅。会议认为,志书属于精神文化产品,与工业产品等物质产品的生产不同。工业产品可以在准确定量的基础上使定性准确、科学。志书不能像工业产品那样,大量的质量指标可使用量化标准来衡量。总的说来,《标准》的定性内容多于定量内容。

第四,制定《标准》应针对志书的共性特征,解决基本问题。会议认为,志书质量标准在主要项目和基本形式、编纂原则和方法上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,而在具体内容和个性内容的记载上则具有弹性。志书精神文化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质量标准只能在主要项目、基本原则和方法上做出统一规定。

第五,制定《标准》要处理好标准与创新的关系。在坚持基本的志书质量标准的同时,提倡地方志书评论中的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,鼓励在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,在志书的体例结构、记述方法等方面的不断创新。

三、制定《标准》集中讨论的几个重要问题

第一,关于志书质量标准的主体内容。

评价志书质量的标准,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?针对这个问题,会议在讨论中简要回顾了历史,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颁布的《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》和《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》,要求新方志要“做到思想性、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”。1984年,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了质量标准的五条要求,即观点正确、资料翔实、体例完备、特点突出、文风端正。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文,以及研究者提出的各种主张,尽管有详有略,有深有浅,其言虽有不同,但万变不离其宗,核心内容仍可归纳为“三性统一”和“五条要求”。也有人认为除上述五个方面外,志书的装帧设计和印制质量也应作为衡量志书优劣的一条标准;还有人从良志特征的角度、从志书使用价值的角度、从志书评论的角度论述了质量标准问题;有人对单项质量如政治质量、志书资料质量作了专门阐述;有人对志书质量标准进行量化分析,分项打分,等等。

对此,会议认为,评价志书的质量标准的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,资料翔实,特色鲜明,体例严谨,文风端正,印制符合规定。经过讨论,会议确定《标准》的主体内容包括政治观点、资料、体例、内容、记述方法、行文规范、出版印制等。

第二,关于“政治观点”标准问题。

对究竟是用“思想观点”,还是用“政治观点”的提法,会议在讨论时有不同看法。一种观点认为,思想观点提法较政治观点提法更科学一些,能反映志书应该体现的学科思想;同时,可以避免执行时出现“政治化”倾向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政治观点与思想观点相比,不仅包括指导思想的内容,还包括政策执行方面的内容。

经过讨论,会议认为,“思想”一词是一个属于哲学层面的概念,其内涵、外延非常宽泛,实践中难于把握。政治质量问题关系到志书宗旨问题,说到底,就是一个坚持志书为谁服务的问题。志书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、为国存史的重要载体,为人民大众服务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是其根本宗旨。一部志书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,在对待重大历史问题或重大现实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
根据与会多数人的意见,在拟订《标准》时采用了“政治观点”的提法。会议同时强调,把“政治观点”标准放在志书质量的首位,并不是要给志书贴上“政治标签”、“阶级标签”,不能因为强调政治观点而出现片面理解,从而造成志书“政治化”倾向。

第三,关于“体例”标准问题。

体例是指志书的表达形式。一部优秀的志书,不仅要有丰富的资料、正确的观点,还要有科学的表达形式。志书内容的特殊性,决定了其表达形式的特殊性。但志书体例的独特性从哪些方面体现出来,即志书体例究竟包括哪些内容,方志界一直没有定论。《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》提出,志书体例包括志书的类型和名称、年代断限、体裁、凡例、结构与篇目、大事记的编写要求、人物立传的标准、文体文风、篇幅与开本、版式等。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》都没有明确涉及志书体例的问题。研究者或者认为志书体例包括体裁、结构、章法,或者认为志书体例是体裁、凡例、体式、结构、章法的总称。

体例标准究竟应当从哪些方面去把握?会议认为,志书体例主要包括志书的类型、书名、体裁、结构、章法等。由于“章法”是记述的方式方法,内容丰富,篇幅较大,故被分解为“记述方法”和“行文规范”等标准而独立出来,没有纳入“体例”标准之中。

第四,关于“内容”标准问题。

“内容”是《标准》中最具有参照性的部分,其所占比重应当较大。但内容问题在《标准》中如何体现,究竟是从志书记述事物的分类标准的角度,还是从志书内容的记述要素的角度;写到哪一层次;是详写还是略写;怎样规定才更加具有包容性、参照性,等等,与会者有分歧。由于时间关系,会议对这个问题没有展开讨论。会议原则同意按照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相结合的办法制定《标准》。同时强调,在志书内容的记述要素和分类问题上,一方面不宜要求过细、过死,制定《标准》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参照系数,应使其具有较大的包容性;另一方面,《标准》要有适用性,便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,灵活设置篇目,避免出现“千志一面”的现象。

此外,对“资料”标准与“内容”标准的关系问题,与会者也有不同认识。有人建议两者可以合而为一。多数意见则认为两者应该独立,一是必须突出志书作为资料性文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;二是“资料”标准强调的是资料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,“资料”与经过加工处理之后转化成的“内容”不完全是一回事,两者的侧重点不同。

第五,关于《标准》中有关板块的排序问题。

政治立场和观点正确与否是志书质量的核心和灵魂,是第一位的质量标准,对此,大家没有异议。但对“资料”标准和“体例”标准孰先孰后的问题,则有不同观点,会议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。一种观点认为,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,资料性是地方志书的本质属性,是地方志书的价值所在;资料质量的优劣决定志书质量的高下,所以“资料”标准应该在“体例”标准之前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志书特定的体例是志书有别于其他著述的表现形式,先确定志体,可以首先告诉人们志书是一种什么样式的书,给人一个总体印象,然后再讲志书编纂要达到的各项要求,是一种以总统分的表述方式。所以,志书是否合乎体例,既是志书编纂的一个根本问题,也是用以衡量志书质量优劣的一个基本尺度,“体例”标准应该位于“资料”标准之前。

经过讨论,多数意见认为,地方志书的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科学、准确、丰富的资料,资料性是地方志的根本属性,资料翔实、准确与否,直接影响着志书的整体质量。因此,《标准》把“资料”标准置于“体例”标准之前。

第六,关于要不要“质量保障”内容的问题。

《标准》中是否要纳入“质量保障”、“质量管理”的内容,争议较大。

一种观点认为,质量标准必须有严密的质量保障体系,“质量”与“管理”,“质量”与“保障”密不可分,不能割裂,否则就是纸上谈兵,不切适用。况且单纯地制定质量标准没多少内容可讲,当前志书质量的症结不是没有标准(大体已有),关键是没有完善的管理保障体系,所以制定《标准》必须考虑到“管理”和“保障”问题。

另一种观点认为,图书质量保障体系非常重要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但《标准》是一个产品质量标准,关注的是志书产品本身,主要应该讲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,虽然它离不开保障问题,但毕竟不是一个全程质量管理标准,两者对象不同,不能混为一谈。再则,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讲,如果把志书质量控制、志书质量评估、质量管理等都包罗进来,内容就太庞大了。况且各地已经采取了很多保障措施,做法不同;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,很难用同一个标准去要求,抛开其制定过程的漫长、艰难不说,即使勉强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,也必定比较宏观、抽象,难切实用。

经过讨论,多数意见认为,产品质量标准是标准体系的核心问题,地方志工作发展到现在,当务之急是要抓住核心问题进行攻坚,避免制定过程的旷日持久。鉴于此,会议在拟订《标准》时,舍弃了“保障措施”方面的条文,基本上不涉及工作过程的内容。

四、关于《标准》第六稿的主要内容

《标准》第六稿包括总则、政治观点、资料、体例、内容、记述方法、行文规范、出版印制、附则等9章,共66条。

第一,关于总则。

5条。明确了制定《标准》的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针对的主要对象、框架内容和总体要求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要求。

第二,关于政治观点。

4条。明确了编纂新编地方志书应该坚持的指导思想、方针政策和政治原则等。保障新方志政治质量的具体要求很多,根本的是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,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,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。

第三,关于资料。

5条。明确了入志资料的来源、类型及对使用资料的4个方面的要求。《标准》按照志书是资料性文献的定性,对入志资料提出要求。

一是入志资料必须全面系统。资料全面,即要如实记载区域范围内从自然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况,做到“横不缺项”。资料系统,即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记载各类事物发展进程,做到“纵不断线”。

二是入志资料要准确、真实。即志书要客观如实记载历史现象,做到历史现象真实与历史本质真实一致。

三是入志资料要有权威性,注重实用价值。

四是入志资料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没有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资料。

第四,关于体例。

5条。明确了体例主要包括志书的类型、书名、体裁、结构等,总的原则是科学规范、完备严谨,适应内容记述的要求。具体从4个方面规范:

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名称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

二是要求志书体裁运用得当,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表、录诸体并用,以志为主,并与序跋、凡例、索引等相互配合、相互补充。

三是要求篇目设置科学,符合分类科学、归属得当、纵横结合、排列有序、标题精当等要求。

四是要求因地制宜地运用大中小篇体式,发挥章节体、条目体的长处,有利于内容记述。

第五,关于内容。

4条。明确志书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,要求时代特征、地方特色、民族特色、行业特色突出,并恰当处置各部类之间、各个分志之间的比重关系。

第六,关于记述方法。

15条。强调了实现志书质量的关键——编纂质量方面的问题,包括越境不书、遵守断限、述而不论、详略适当、升降格适度、处理重复交叉、人物传和人物简介写法、以事系人、重大问题记述、前后志衔接等。

第七,关于行文规范。

16条。主要是对志书行文的总体要求与具体要求。修志的行文规范,主要是指方志界和出版界的行文规范。行文是编纂志书的手段,规范是对行文的质量要求。行文规范是方志体例的具体体现,是编纂地方志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,主要包括文体标准、文风标准、称谓标准、数量标准、引文标准等。要求众手参与的志书编纂操作,必须遵循一定的行文规则,并做到在一部志书前后一致。

第八,关于出版印制。

8条。主要是在审校、版式设计和印制方面的要求,如差错标准、版式标准、装帧标准、印刷标准等。“出版印制”标准既包括国家对公开出版物在出版印刷环节的一些共性要求,又突出强调了志书的个性色彩。

第九,关于附则。

4条。主要是关于参照范围、执行主体、解释权、发布及施行日期等内容。

五、对制定《标准》工作的几点建议

第一,在进一步修改《标准》文本时,要广泛征求本系统(主要是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)、有关部门(如国家标准化办公室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务院法制办)的意见,形成一个在总结实践经验、集中理论研究成果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的标准文本。

第二,适应二轮修志进展较快的形势,加快制定《标准》的步伐,尽早出台,争取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印发试行。

第三,在《标准》试行之后,应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,如《凡例通则》、《行文规范通则》和《志书记述事物基本分类通则》等,进一步完善志书质量标准体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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